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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适宜代位行使。 3.须债务陷于迟延。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关键词: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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