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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育儿假规定
育儿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计划生育手术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规定休假: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因避孕措施失败而施行补救手术的,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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