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资料图】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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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
函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
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包括“方大特钢超高
温亚临界发电节能降碳升级改造项目”、“方大特钢智慧工厂建设
改造项目”、“超低排放环保改造项目(含 18 个子项目)”等。2)
“方大特钢超高温亚临界发电节能降碳升级改造项目”拟停运公
司现有 2 套中温中压煤气发电机组,同时将 3 座高炉的汽动鼓风
机改为电动鼓风机,由新建的 2 套 65MW 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
电机组使用,该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3)“方大特钢智慧工厂
建设改造项目”的建设内容包含 IT 基础设施改造与建设、数据中
台建设、生产和管理过程智能化改造升级等。
请发行人说明:(1)“方大特钢超高温亚临界发电节能降碳
升级改造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及运作模式,与公司主营业务的
关联,与公司现有技术或工艺的具体区别与联系,公司是否具备
相应的技术能力;该项目环评手续的办理进展、预计完成时间,
是否存在办理障碍;
(2)结合“方大特钢智慧工厂建设改造项目”
的改造内容、预计实现功能、较当前系统的差异情况等,说明该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主要考虑;
(3)“超低排放环保改造项目”涉
及的相关设施或场所目前是否满足环保政策相关要求,是否存在
违规风险;
(4)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及控
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不超 31.00 亿元,其中
用于“方大特钢超高温亚临界发电节能降碳升级改造项目”11.83
亿元、“方大特钢智慧工厂建设改造项目”3.03 亿元、“超低排放
环保改造项目”6.84 亿元、偿还借款 9.3 亿元。2)报告期内公司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7.4 亿元、21.54 亿元、
界发电节能降碳升级改造项目”建成且达产后,预计内部收益率
分别为 8.11%,投资回收期为 10.91 年。
请发行人说明:
(1)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等具体
内容及测算过程,建筑面积、设备购置数量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与新增产能的匹配关系,建筑单价、设备单价等与同行业可比项
(2)结合本次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情况、
目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说明实质上用于补流的规模及其合理性,相关比例是否超过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3)结合公司现有资金余额、用途、缺口
和现金流入净额,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4)效益预测中
产品价格、成本费用等关键指标的具体预测过程及依据,与公司
现有水平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相关预测是否审慎、合
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7 号》第 5 条、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5 条进行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板簧、弹簧扁钢、铁精粉和其他为主,2022 年螺纹钢、优线、汽
车板簧、弹簧扁钢、铁精粉收入同比平均下跌 17%以上,而其他
收入 2022 年同比上涨 639.46%。2)2022 年公司新增前五大客户
广州金博物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瑞安拓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中再生环保产业有限公司。3)报告期内,公司铁精粉产品
产销率分别为 100.48%、76.11%、25.48%,最近一年铁精粉产品
销量远低于产量。
请发行人说明:
(1)结合公司主要产品单价、销量变化趋势
等,分析公司主要产品的收入变化情况,收入变化趋势与同行业
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
(2)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
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模式、交易内容、销售金额、合
作历史、变动原因等,客户合作是否稳定;
(3)2022 年度,公司
铁精粉产品的销量远低于产量的原因,是否存在不利因素,以及
公司应对措施。
炭、煤、废钢等。2)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 22.71%、19.99%、
要系部分主要产品价格下滑以及成本上升所致。
请发行人说明:
(1)分析公司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对毛利
率的影响;
(2)结合公司主要产品特点、应用领域、单位定价及
成本等因素,分析公司产品毛利率在 2022 年大幅下降且降幅超
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未来毛利率是否存在进一步
下降的风险。
融资合计分别为 10.49 亿元、34.80 亿元、6.27 亿元,呈现波动趋
势。2)2022 年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新增对南昌沪旭钢铁产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投资金额为 40.55 亿元。
主要系增加股权激励费用 4.46 亿元,公司于 2022 年 9 月调整了
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
请发行人说明:
(1)结合公司票据背书、票据贴现及到期兑
付情况、结算模式、客户交易习惯等,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
据及应收款项融资波动程度较大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
结合投资协议,说明南昌沪旭钢铁产业投资合伙企业设立背景、
其他出资方的具体出资情况、决策机制、投资方向以及标的、相
应资金流向,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3)本次股权激励的决策
及实施过程,结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置条件、调整情况和实现情
况等,说明股份支付费用确认的准确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问题 3.1-3.3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交易性金
融资产为 6.91 亿元,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和信托产品;长期股
权投资为 41.29 亿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0.64 亿元。2)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参股亚东水泥、平煤神马、东海证券、福田
机械、山东鑫海融资担保等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
(1)相关对外投资标的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
存在紧密联系及相关合作安排,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
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等情形;
(2)公司持有金
融或类金融业务情况,公司投资东海证券与山东鑫海融资担保的
背景、目的以及后续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直接或变相用于金
融或类金融业务;
(3)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
行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
总额中扣除,分析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
性投资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7 号》第 1 条、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进行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及间接控制的多家
企业涉及与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包括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
属公司、江西海鸥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方大钢铁贸易有限
公司、江西锦方工贸有限公司。2)2012 年,公司放弃收购江西
萍钢的机会,方大钢铁和方大集团对其先行收购,拟待满足条件
后再行置入公司,截至报告期末仍未解决。3)目前,达州钢铁正
持续推进主城区厂区土地用途变更等工作,受限于前述事项的进
展,达州钢铁暂无法注入上市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
(1)上述公司的股权结构、报告期内业务发
展情况及经营业绩、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相关业务的具体内容;
(2)江西萍钢、达州钢铁长期无法置入公司的具体原因,公司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开展的具体工作、
面临的主要障碍、是否有其他替代解决方案、是否有实际解决的
可行性,结合以上情况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切实履行
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3)本次募
投项目实施是否将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6 号》第 1 条、第 2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团国贸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 1.42 亿元、4.64 亿元、3.37 亿
元。2)2023 年,公司以 7.95 亿元收购方大国贸 100%股权,并
约定业绩承诺,方大国贸 2023-2025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不得
低于 4.2 亿元,如累计实现业绩低于承诺业绩,则转让方应当对
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公司与方大国贸交易金额、
交易内容、款项支付及货物流转情况,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及定价
公允性;
(2)公司收购方大国贸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本次收购对
公司未来业务布局和收入构成的具体影响,评估过程及定价依据,
目前款项支付情况,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司的《采矿许可证》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到期,目前该证件续
期申请还在办理过程中。
请发行人说明:
《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公司是否仍实际开展相
关业务,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采矿许可证》办理是否存在障碍,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
成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参与,
应披露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
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情况或者安排;若不存在,应出具承诺并
披露。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
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
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
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写明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
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5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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