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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金健米业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金健农产品(湖南)有限公司(下称农产品湖南公司)于5月18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该公司与湖南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祥琼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原审被告需向原告农产品湖南公司支付货款约220.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等。
据金健米业去年的公告称,农产品湖南公司2021年7月与被告德森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向德森公司提供大米、食用油及需方所需产品,德森公司需在送货次月10日前向农产品湖南公司支付当月全部货款,月结月清。合同签订后,农产品湖南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德森公司提供食用油,在上述交易过程中,商祥琼全程代表德森公司参与向农产品湖南公司下达订单、提货指令、对账等涉及的整个交易过程。不过,德森公司未按约定向农产品湖南公司支付货款。
2022年1月21日,农产品湖南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德森公司应向农产品湖南公司支付货款约220.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商祥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德森公司和商祥琼负担。
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商祥琼后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直至此番二审判决结果出炉,农产品湖南公司胜诉。
金健米业表示,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农产品湖南公司已于2021年度对湖南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取决于诉讼的执行情况。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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